發布時間:2024-12-17 | 瀏覽:213
福建省稀土新材料生產應用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稀土企業加快研發創新,加快稀土新材料開發和推廣應用步伐,促進稀土產業鏈向下游延伸,發展更寬領域、更高水平的高端稀土新材料,促進稀土新材料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促進稀土產業發展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稀土新材料包括:
(一)稀土金屬及合金,包含單一或混合稀土金屬、各類稀土合金;
(二)稀土功能材料,即以稀土化合物(包含氧化物及鹽類)、稀土金屬、稀土合金為原料生產的稀土磁性、儲氫、發光、催化、拋光、晶體、陶瓷等新材料。
第三條 申請稀土新材料生產應用獎勵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擁有省級或以上主管部門認定的研發機構(含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研發工作由本省生產經營的母公司負責組織,且子公司有獨立研發費用預算并設有專門研發部門的,子公司視同具有母公司研發機構相應的條件;
(三)擁有稀土新材料自主知識產權;
(四)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2000萬元且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超過4%的,或研發費用總額超過1億元且占同期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超過3%的企業;
(五)企業生產的稀土新材料應符合國家、我省稀土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導向,使用合規來源的稀土原料;
(六)無不良信用記錄,未被列入信用中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安全生產、環保等事故。
第四條 申報企業應當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福建省稀土新材料生產應用獎勵資金申報表》;
(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研發機構等佐證材料;
(三)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
(四)上一年度稀土新材料研發費用支出、稀土新材料銷售合同和銷售發票復印件。
以上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
第五條 省工信廳每年組織開展獎勵資金申報工作,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信部門收到轄區內企業申報材料后,根據本辦法和申報通知要求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連同企業申報材料上報省工信廳。
第六條 省工信廳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按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擬獎勵企業名單并在省工信廳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工信廳公布獎勵企業名單。
第七條 公示期間如有異議的,由省工信廳組織核查。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稀土新材料生產應用獎勵包括稀土新材料研發費用獎勵、推廣應用銷售增量獎勵等兩項,均采用后獎補方式;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同時申報本規定獎勵類資金,單家企業兩項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九條 對上一年度研發費用總額符合條件的稀土新材料企業,按不超過其稀土新材料研發費用的10%給予獎勵,單家企業不超過800萬元。
第十條 對稀土新材料企業推動產品升級,延長產業鏈,通過自主創新或技術引進關鍵核心技術(擁有稀土新材料自主知識產權)提升產品性能或填補空白進行應用轉化生產稀土新材料的,每年按照稀土新材料營業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量部分最高給予10%的推廣應用獎勵支持,單家企業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一條 同一稀土新材料產品同時申報省級其他資金項目實行就高不疊加原則。
第十二條 對出具虛假銷售合同、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獎勵資金的,追繳已撥付獎勵資金,3年內不得申報本項獎勵資金,并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第十三條 專家在評審過程中發生影響客觀公正評審等違規行為的,依規取消省工信廳評審專家資格,并通報至其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稀土及關聯產品生產應用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工信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附件:**年度福建省稀土新材料生產應用獎勵資金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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